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
理事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稱之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其土地所在地位於雲林縣轄內。
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其興
辦事業計畫審查核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五份,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格式如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
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六)地籍圖謄本(將使用範圍著色標明)。
(七)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與位置圖(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
之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應著色表示)。
(八)檢附五千分之一航測圖並標示申請位置。
(九)經相關主管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
一項附錄一(二)查詢結果。
(十)農地變更使用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水土保持計畫核可文件,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二)如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每日用水量達三百公噸以上者,需檢
附經濟部水利署審查通過之用水計畫書;每日用水量未達三百公
噸者,需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十三)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二)現況分析:包括計畫人口、基地現況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情形等分
析。
(三)計畫內容:包括場址評選、擇定場址位置、當地背景環境概況、工
程項目、內容及配置(以圖表示)、土地使用計畫、計畫廢棄物清
除處理量、使用機具及經費概估等。
(四)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及工具規劃說明書。
(五)工程計畫說明書。
(六)污染防制(治)計畫書。
(七)廠區用水(包含用水來源)說明。
(八)營運管理:包括作業方法、污染防制(治)措施說明文件、安全衛
生、消防及緊急應變措施、環境影響及未來環境維護計畫等。
(九)關廠(場)/停業或經本府撤銷/廢止原領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時,
現場相關後續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計畫(含經費來源)。
(十)財務計畫。
(十一)計畫期程。
(十二)預期效益。
(十三)其他。
五、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除應檢具第四點規定之書件
外,申請人應同時檢具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
相關說明文件提出申請。
六、本府受理申請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應檢具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書件不齊全或不符
合規定者,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駁回。
(二)會同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依第四點規定之書件實地
會勘、審查,並作成紀錄,且邀集專家委員成立專案審查小組辦理
審查。
(三)徵得變更編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函覆申請人
核准其興辦事業計晝;於核准函中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依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
編定執行要點規定,逕向本縣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逾期核准函
失效。
前項第三款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本要點四規定之書件。
(二)會勘報告(格式如附件二)。
(三)事業計畫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三)。
七、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原核准計畫使用。
申請人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三年內完工,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
證)。
八、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外有增加用地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
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變更,其辦理程序同新申請案。
(二)減少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部分用地者,於核准減少後,應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廢止核准,並通知
本縣地政單位及有關機關:
(一)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而未依第八點規定申請,且經限期三個月
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未依第七點規定於期限內取得許可證。
(三)許可證經撤銷者。
興辦事業計畫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
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使用保安林之土地,非經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者,不得
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申請變更編定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
機關同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相
關規定辦理。
(四)涉及工廠設立登記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涉及公司、商業有關登記者,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有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