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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
  費,落實特殊教育法精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2項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就讀於本縣之縣立高中、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學生,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 
 (一)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
    置,且非安置於在家教育或委託教養機構輔導者。
 (二)經鑑輔會安置於本縣尚未配置特教交通車之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及普
    通班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三)未請領本府其他交通費補助。
 (四)長期病假或其他實際未到校就讀之學生,不得申請本要點交通費之補
    助。  

三、交通費補助每年分2次申請,學校應於3月20日前申請上半年1月至6月之交通費
  補助,10月20日前申請下半年9月至12月之交通費補助。

四、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月補助金額新台幣500元整。
 (二)每年以補助9個月核計,分兩學期發放;第一學期(下半年)核發4個月新台
    幣2,000元整,第二學期(上半年)核發5個月新台幣2,500元整,每年核計補
    助金額新台幣4,500元整。

五、辦理方式:符合申請規定之學生,由就讀學校之教師協助學生家長提出申請
  (如附件),學校依本要點辦理初審,並彙整申請名單、印領清冊及相關申請證
  件資料,報府複審後核撥。

六、注意事項:
 (一)學生若於學期中轉學,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發或追繳。
 (二)若中途因身體條件改變,不符所列之申請資格者,停發並追繳自補助資格
    原因消滅後之交通補助費。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宜,悉依現行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