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其住屋(含租
賃之房屋)破損或無障礙生活空間亟需改善者。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住宅修繕範圍如下:
一、臥室、廚房及浴廁之修繕。
二、供電及用水之改善。
三、必要無障礙生活空間之改善及生活環境設施設備之充實。
第 5 條
本辦法住宅修繕補助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就轄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普查
發現符合補助老人福利法辦法規定者,協助填報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
資料,送經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查,符合規定並有輔導之實際需要
者,於每年六月底前,層轉本府核辦。
二、本府視需要派員複查,符合本辦法補助對象者,列入符合名冊通知鄉
鎮市公所輔導整修改善。
三、執行改善完竣後,檢附領款收據併修繕前、修繕後對照相片,由鄉鎮
市公所函送本府辦理撥款。
四、修繕及改善作業,鄉鎮市公所相關人員應確實負責輔導,達到改善生
活環境之目標。
五、核定補助對象,除依第三條老人之實際需要辦理外,申請戶數逾二十
戶,且逾本府年度預算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補助對象。經補助修繕、
改善之個案,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第 6 條
補助金額以實際修繕金額補助之。但每戶補助金額最高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
第 7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除由本府撤銷補助及追繳補助款項外,並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