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
二、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申請審查許可,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縣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申請查
核圖說(以下簡稱查核),竣工後並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以下
簡稱查驗)。
三、審查機構為建築師公會或依本辦法第六條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並經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之技術團體。
四、室內裝修圖說經查核合格,由審查機構將核准書圖簽章後,送交本府據
以核發裝修許可函件(以下簡稱許可函)。
五、室內裝修經查驗合格後,審查機構應將竣工圖說,現場照片及審查意見
送本府,據以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六、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案件,本府免予查核及查驗,但得視狀況抽查。
七、審查機構審查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前項詳細審查工作內容及審查機構應負之責任義務,由審查機構於作業
事項訂之,報請本府備查。
八、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施工完成,並申請竣工查驗;未
能如期完工者,得申請展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申請查驗
者,該核准案即予註銷。
九、申請人應於審查機構完成查驗合格前,向雲林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
局)申請查核及查驗,並將該管機構核可文件,送審查機構作為查驗之
必要文件。如經專業技術人員查核未更動原核准消防設備,並簽證負責
後可免再送消防局審查。
十、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途變更者,仍需取得許可函或合格證明,本府始得核
准其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件,其消防設備審查,則由本府依審查變更使
用執照申請案之行政程序處理。
十一、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具審查機構查驗人員資格者,辦理室內裝修在
十層以下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超過十層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在
其範圍內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區隔者,免再查核
及查驗,得逕送本府發給合格證明(仍應依第九點規定取得消防局核
可文件或簽證未更動消防設備)。
十二、室內裝修經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並報驗;
逾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仍不合格者,應報請本府依法查處。
十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之期限為一個月,第三十二條
限期修改之期限為三個月。
十四、審查機構於受理查核或查驗時,得分別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其費用標
準由審查機構訂定後,報本府備查,並得依物價狀況適時調整重新報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