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得申請優先入園之幼兒,指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各款規定應具備該款所需之證明文件。
第三條
申請入園幼兒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應以較高年齡層申請優先入園之幼兒優先錄取及抽籤,該年齡層其他幼兒次之,次高年齡層比照上述順序錄取及抽籤。
各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布優先入園名冊,除姓名外,該公告之內容不得註記幼兒個人其他資料。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於幼兒入園後如遇缺額,其遞補順序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申請優先入園之幼兒,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於就讀幼兒園所訂定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檢附證明文件(如附件二),向擬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幼兒人數,實際招收人數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需求時,得報請雲林縣政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第七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之幼兒,得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減招之幼兒人數如下:
一、其為輕度者:得減招一名。
二、其為中度或重度者:得減招二名。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