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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府主歲一字第1052800231號函訂頒

 

項目

基準

說   明

譯稿及潤稿

1.    譯稿因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2.    潤稿之支給,僅限於極為專業之譯稿,至其是否屬極為專業之譯稿及其支給基準,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整冊書籍濃縮

外文譯中文

810元/每千字,以中文計

 

中文譯外文

1,020元/每千字,以外文計

撰稿

 

一般稿件:中文

680元/每千字 

一般稿件或特別稿件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特別稿件

中文

810元/每千字

外文

1020元/每千字

編稿

 

文字稿

中文

300元/每千字

 

外文

410元/每千字

圖片稿

135元/每張

圖片使用

一般稿件

270元/每張

一般稿件或專業稿件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專業稿件

1,360元/每張

圖片版權

2,700元

 

設計完稿

 

海報

5,405元/每張

 

宣傳摺頁

1,080元/每頁

或4,060元/每件

 

校對

撰稿費之5%至10%

 

審查

中文

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

 

外文

250元/每千字或1,220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

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