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為管理雲林縣轄內之道路挖掘,以維護道路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稽查範圍為依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所
申請之挖掘案件。
三、本府得不定期、不限次數針對許可之挖掘案件實地稽查工程執行或修復
後情形,並得依案件特性以抽籤決定稽查案件。
前項稽查方式如下:
(一)年度計畫案: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報之年度埋設管
線計畫,每次抽查五件以上。
(二)非年度計畫案(含緊急搶修):於稽查日前申請,且竣工未滿一年之挖
掘案件,每次抽查三件以上。
四、本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工務處副處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稽查委員若干名,由工務處人員派兼
之,或由增聘之府外學者專家擔任。
本小組成員若離職或調職,由其接交人遞補之。
五、本小組人員為無給職;因業務需要增聘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給予出席
費或審查費。
六、每次稽查檢驗均應做成紀錄(如附件)及拍照存證。
七、稽查項目、內容得包含下列工項:
(一)申挖位置、施工期限及交通維持設施檢查。
(二)管溝切割檢查。
(三)管溝開挖位置、深度檢查。
(四)管溝回填材料抗壓強度檢查。
(五)熱拌瀝青混凝土鋪設檢查。
(六)標線材料檢查。
(七)剩餘土石方處理。
八、稽查標準如下:
(一)申挖位置、施工期限及交通維持設施:應符合工程計畫書設計及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二)管溝切割深度及線形:切割深度應達現地瀝青混凝土厚度;切割線
形應整齊美觀。
(三)管溝開挖位置:開挖位置應與切割線一致。
(四)管溝回填材料抗壓強度:二十八天強度大於20 kg/cm2,小於50
kg/cm2。
(五)熱拌瀝青混凝土鋪設:
1.鋪設溫度一百二十度以上。
2.粒料級配及含油量符合規範。
3.平整度:鋪設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或鋪設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者,以
三公尺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檢測,平整度標準差不得超過二點六公
厘,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六公厘;未達二百公尺或鋪設寬度三
公尺以下,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六公厘。
(六)標線材料:應提供材料合格證明。
(七)剩餘土石方:應依規定隨即運離工地或暫作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