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縣政發展,提昇縣政建設品質,達成永續
發展縣政目標,得聘請具有各領域專長學者專家、從政經驗豐富、熱心公益社
會賢達,擔任縣政顧問,以提供諮詢意見、施政建言及協助各項建設審議,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縣政顧問之功能如下:
(一)提供縣長縣政諮詢。
(二)協助訂定縣政決策。
(三)協助縣政規劃。
(四)提供縣政興革建議。
三、縣政顧問之遴聘應具有下列要件之一:
(一)在各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二)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者。
(三)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者。
(四)其他對地方發展具有貢獻社會士紳。
四、縣政顧問為無給職。
五、縣政顧問之任期以不逾越當任縣長任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