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
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調增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
比率,爰依本辦法訂定本處理規定。
二、申請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有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依本辦法第六
條規定,就原應繳交比例再調增百分之二十,計算回饋金:
(一)位屬特定農業區。
(二)經辦竣農地重劃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