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
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雲林縣災害
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辦
公室交辦事務。
(二)辦理本縣三合一會報(災害防救會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
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
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六)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七)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各種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
策系統之推動。
(八)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救應變訓練、演習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
之督導。
(九)本縣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本縣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事宜。
(十三)辦理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指揮官幕僚作業。
(十四)其他有關本縣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
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設於本縣消防局三樓,置主任一人,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
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一人,
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縣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暨復原重建組、災害整備暨災害應變組,由本府
各相關災害權責單位調用相關防災業務承辦人員兼任(如附件一、
二)。
五、本辦公室主任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協助重要防
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辦公室人事費用,由本府各相關災害權責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事務費由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