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
格尊嚴、開發婦女潛能、促進性別平等,特設置雲林縣政府性別
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政策之諮詢審議事項。
(二)關於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三)關於婦女權益、性別平等及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及推展
事項。
(四)關於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措施之規劃及法令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勞工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新聞處處長。
(五)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六)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七)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
(八)婦女或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婦女或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團
體代表每屆應至少改聘二人至三人。
委員出缺時,應聘補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
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婦女或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團
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幼
及少年福利科科長兼任;幹事六人由社會處派兼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
第一項開會頻率或開會期日,本會另有決議時,從其決議。
六、本會應設置工作小組,並由各小組之主責機關(單位)依本會會
議決議事項召開會議。
前項工作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頻率及期日,
小組會議另有決議時,從其決議。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出
席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前項出席費及必要費用,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