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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非公用基地出租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收租當期土地申
    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三、優惠事項:
    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縣有基地,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
      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殘障同胞(檢附殘障手冊)供自用者或政府依有關法規審定列冊有
      案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權責單位核發證明者。
(四)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包含
      承租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以上,其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之範
      圍)。
(五)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六)供騎樓人行道使用者。
    前項第(五)款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情形,應依農業單位所送
    清冊,逕行核辦租金優惠,無須由承租人檢證申請。
    承租人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
    者,僅得就優惠事項擇一辦理。


四、占用基地之使用補償金比照第二點規定租金率計收,但無第三點優惠
    事項之適用。


五、計畫開發之縣有基地由計畫機關(單位)辦理標租時,其租金率依本
    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理,但不得低於第二點規定之租金率。


六、租金於每年一月、七月分兩期繳納,承租人應依本府所開繳納通知書
    規定期限(該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向指定處所繳納,逾期不繳以違
    約論。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與承租人訂定之「雲林縣縣有基地租賃契
    約」(格式如附件)約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