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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22: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雲林縣立國民中學、國民中小學及國

  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妥善運用校園空餘空間(以下簡稱校園空間)

  、規劃多元活化用途、提升公有財產使用效益,使地盡其利、物盡其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園空間,係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以下

  簡稱設備基準)推算後認定學校可供作其他用途之空間。

 

三、學校應定期依設備基準,配合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及各學年度班級數等

  相關資訊,檢視校園空間使用情形,並籌組校園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

  稱活化小組),主動評估可供以教育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

  並統籌研擬活化方案、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四、學校辦理校園空間活化應不影響教學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教育優先:校園空間係規劃作為教育用途,活化亦宜以教育相關事

    務為優先。


  (二)校園安全:校園空間活化應以安全為優先,除保障校園內活動師生

    之安全外,並應以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作為優先活化標

    的。


  (三)促進公益:校園空間屬公有財產,在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之情況

    下,應優先運用於公共利益相關事務。
 

  (四)使用者付費:校園空間應依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學校所定費用收取標準計收相

    關費用。


  (五)配合本府或地方發展需求:為辦理本縣相關政策,或因應地方發展

    需求,校園空間於開放時,考量校園可能為學校師生及活化用途共

    用,應妥善規劃相關出入動線及活動領域。
 

五、學校辦理校園空間活化用途如下:
  

  (一)幼兒教育機構。
  

  (二)社會教育機構。
  

  (三)社會福利設施。
  

  (四)藝文園區及展演活動空間。
  

  (五)課後輔導或弱勢者教育場所。
  

  (六)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機構。
  

  (七)實驗教育空間。
  

  (八)委託私人興學空間。
  

  (九)假日學校。
  

  (十)有機農業示範區。
  

  (十一)其他:經學校活化小組審查通過者。


六、學校辦理校園空間活化實施流程(如附件一)如下:
  

  (一)學校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報本府核定後執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其他單位提出之多元活化申請,涉及租用或使用借貸時,應訂定契

    約(如附件二)。


  前項第二款除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得視需要由本府會同學校專案辦

  理,函本府核定後執行,並函報執行成果。
 

  校園空間涉及縣有不動產部分應依雲林縣縣有公用不動產短期活化運用

  作業規範規定辦理;涉及國有不動產部分應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規定辦理。


七、租(借)用對象:以文教公益團體優先,並依據使用管理自治條例、雲

  林縣縣有公用不動產短期活化運用作業規範、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及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學校辦理校園空間多元活化,由本府專案辦理獎懲:
 

  (一)釋出校園空間,提供作為多元活化用途成效顯著,本府從優辦理敘

    獎。
 

  (二)學校有校園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校園空間多元

    活化者,本府將予以檢討責任。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