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舉辦2017台灣燈會(以下簡稱燈會),為防範
遊客於燈會展區因使用遙控無人機致生他人生命、身體危險及財產損害,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站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之無人航空器。
(二)限制飛航區:指燈會虎尾主燈區及北港燈區,其範圍如附件一。
三、燈會舉辦期間於限制飛航區使用遙控無人機,應先向本府申請核准。
四、申請人為前點之申請,應於使用遙控無人機前五日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
以郵寄或傳真向本府申辦。
申請資格得為個人、團體、法人、學校或政府機關(構)。但申請人為自然人
時,須年滿二十歲。
經本府核准使用遙控無人機,其飛航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但因
公務、緊急搜救者,不在此限。
五、第三點申請經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於使用遙控無人機前應先以電話或傳真向
本府確認使用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於使用期間攜帶本府核准函以備查驗。
六、於本府核准期間使用遙控無人機時,除使用者外,應另有一名人員在場陪同,
並應隨時協助使用者維護現場安全。
前項人員均應年滿二十歲。
七、違反第三點規定者,本府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得即時制止或排除之;
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