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等審議事項,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都市設計審議視申請規模分為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或本府建設處查
核。
申請審議前業務單位就申請書件先行查核,若符合規定則提請審議,
不符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專案小組會議或本府建設處查核案件紀錄,應送委員會備查。
三、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案小組會議應自受理三十個工作天內審查之。
(二)委員會審議應於申請人依專案小組會議修正書圖,送達本府後三十
個工作天內審議之。
(三)受理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於審查時得邀請當地地區性代表共同參
與列席。
(四)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設計案件圖說,各單位於審查時,除下列原因外
,不得遽予變更:
1.戶數、停車、高度、平面尺寸、立面尺寸等微調者。
2.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或類似室內用途互換者。
3.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4.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變更者。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授權由專案小組審議議決:
1.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之變更設計案。
2.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或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三○○○
平方公尺以下者。
3.其他由委員會授權者。
(六)委員會授權者。
前項應授權審議之案件,如有內容複雜、時效性或可能產生重大之
環境衝擊者,經簽報主任委員同意後,得逕提委員會審議。
四、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經審議決議後即由本府函送相關單位依決議辦
理。
五、有關「雲林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