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
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
任務如下:
一、雲林縣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
任,其中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雲林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財政處長及主計處長等二人。
二、雲林縣彩券經銷人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有關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府派兼
或聘任之。
第五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議。
第六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
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第八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
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九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項下支應。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