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
為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蔬果運輸車:指由國內製造商製造,且通過西螺果菜市場專用電動蔬果運輸車審驗規範,運行於西螺果菜市場搬運蔬果之電動車輛。
二、柴油蔬果運輸車:
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於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使用於西螺果菜市場內之柴油蔬果運輸車輛。
三、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依法設立登記,具電動蔬果運輸車銷售、維修、緊急救援、電能補充與電池租用等技術及經營能力之法人或數法人組成之經營團隊,且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簽訂行政契約之法人或經營團隊。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指使用電動蔬果運輸車
在西螺果菜市場運輸農產品之運銷商。
第五條
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購車或改裝補助,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執行機關收件戳章日期或交
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執行機關應依申請次序,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額度內發給補助
金。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補助。
第六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所為補助外,本府另補助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項
目及補助金額如下:
|
補助項目
|
年度及補助金額
|
|
施行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新購置電動蔬果運輸車且將柴油蔬果運輸車交由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回收者
|
車價(不含電池)之百分之二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七萬元為限
|
車價(不含電池)之百分之二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限
|
|
將柴油蔬果運輸車改裝為電動蔬果運輸車且將柴油引擎交由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回收者
|
改裝費用之(不含電池)百分之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
改裝費用之(不含電池)百分之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
第七條
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申請購車或改裝補助,應於獲得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補助款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新購(改裝)車輛發票收執聯影本或收據影本。
四、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於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使用於西螺果菜市場內之柴油蔬果運輸車輛登記文件。
五、申請者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六、領據。
七、改裝電動蔬果運輸車需附西螺果菜市場專用電動蔬果運輸
車審驗規範檢驗證明書。
本項補助由執行機關直接撥入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帳戶。
第八條
執行機關發現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或使用者所檢附之文件
有虛偽
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