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實際瞭解各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實務情況,發現優點、執行
困難或缺失,以為輔導改進依據及觀摩學習,並期健全組織、積極建
設社區、強化社區服務功能、增進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
獲各鄉(鎮、市)公所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且最近三年內未曾獲本府
及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
以各鄉(鎮、市)轄內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為對象,每鄉(鎮、市)
每一年度至少遴報一個社區。
四、評鑑組織:由本府相關人員擔任。
五、評鑑內容:
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包括會務及財務兩項外,業務之評鑑,以社區
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應
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參加評比。
六、評鑑方式及時間:
(一)各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及社區發展
業務推動績 效先作自評,並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各鄉(
鎮、市)公所。
(二)各鄉(鎮、市)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全縣(鎮、市)社區發展協
會所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者(八十分以上),應於每
年六月十日前至少遴報一固社區函報本府參加複評。
(三)本府依各公所所送書面等資料辦理複評,並就優良者遴選五社區於
每年六月二十日前函報內政部評鑑。
七、獎勵:
(一)受複評成績優良之社區發展協會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發給獎
勵金肆萬元整,名額以二名為限,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者為甲等,發給獎勵金參萬元整,以五名為限。
(二)前項所發給獎勵金應作為推動該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
(三)各鄉(鎮、市)公所所轄受評鑑社區發展協會成續經內政部評鑑優
良,相關人員之獎勵,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1.成續評列優等,分數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者一名,嘉獎二次
者一名,嘉獎一次者一名。
2.成績評列甲等,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二次者一
名,嘉獎一次者二名。
3.成續評列甲等,分數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嘉獎二次者一
名,嘉獎一次者一名。
八、評鑑成績優等社區,本府得指定辦理示範觀摩,以供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