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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要點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
    以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合理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共享,設
    置「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之撥款本基金補助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繳交之審查費及回饋金收入。
(三)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
      地證明及設置休閒農場之審查費。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四、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管理所需相關費用。
(二)辦理農業推廣、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
(三)提供資金協助農、漁民團體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林、照顧農漁民所
      需之費用。
(四)執行本基金所有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五、本基金設置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
    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依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長。
(二)本府主計室主任。
(三)本府農業局長。
(四)本府地政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長。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長。
(七)本府民政局長。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任。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
    派員列席;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
    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
    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農業局派員兼
    辦。


八、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九、本基金在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十、本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本基金年度預算如有賸餘,依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
      處理。


十二、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