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專(帳)戶(以下簡稱專戶)存管款項之
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或款項性質特殊,應以專戶存管之歲入以外之其他公款及保
管款。
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先會主(會)計單位及出
納單位後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向本府財政處申請同
意後,至當地公庫代理機構開戶存管,但為應業務需要,經財政處同
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四、各機關學校開戶時,其印鑑卡應分由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
辦出納簽章,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開戶完竣後,將開戶日期、戶
名及帳號通知本財政處備查(格式如附件)及各該機關學校出納單位
;銷戶時,亦同。
五、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開戶外,其餘得集中
一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用途
,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
六、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挪移墊用。所
孳生之利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悉數繳入縣庫。
七、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
受款人。
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簽發抬頭
支票,並予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
八、各機關學校應每月核對銀行存款對帳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
不符之處應編製銀行存款結存差額解釋表,經核無訛後,應在對帳單
上加蓋原留印鑑後寄回存放行庫,以利勾稽。
九、各機關學校對專戶使用情形,每年應自行檢討一次,尤其專戶處於靜
止狀態達二年以上者,應積極清理。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
銷戶。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雲林縣縣庫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