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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婦女福利,發揮本縣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 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管理機關為本府社會處。

三、本中心提供使用場地包括會議室、電腦教室、韻律教室、視聽教室、技藝教
  室、大禮堂等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四、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社會福利團體辦理婦女福利、性
  別平等、社會福利及本府核定之計畫等相關非營利活動、會議,得申請使用本
  中心會議室、電腦教室、韻律教室、視聽教室、技藝等場地,且以辦理婦女福
  利、性別平等、社會福利等活動優先,本中心得收取場地維護費、水電清潔費
  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件(1))。

五、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水電清潔費及保證金:
 (一)管理機關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者。
 (二)本府所屬各級單位辦理各項之活動及會議者。

六、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但應繳交水電清潔費及保證
  金:
 (一)管理機關協辦之各項活動。
 (二)管理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各項活動。

七、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及保證金,但應繳交水電清潔
  費: 
  本府所屬各級單位外之本縣公務機關(學校)辦理婦女福利、性別平等、社會福
  利等活動、會議。

八、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長時間者應經本府
  同意,並按實際延長時間計費。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或有損及建築設備,經勘驗不可繼續使
    用者。
 (四)從事營利行為或缺乏推展婦女福利、社會福利意義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規不宜使用者。

十、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一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本府各級單
  位、本縣公務機關、學校免付)、活動計畫書(無則免付)或相關文件,向本
  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依本中心規定繳清場地維護
  費、水電清潔費及保證金,逾期者視為放棄使用。
  前項費用收入,應繳入縣庫。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經本中心認定
  無毀損各項設備時,七日內無息退還。

十一、申請使用者放棄使用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退還所繳費用:
  (一)申請者於申請活動三日前通知本府者。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颳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者。

十二、本府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

十三、申請使用者因故須更改活動時間或場地時,應於原申請活動三日前提出申
   請,無法更改時,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及保證金。

十四、申請使用者如需場地佈置及設備使用前,應先經本中心同意,如有毀損,應
   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責任。除申請使用者自行修復外,修復或賠償費用由保
   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應追償之。

十五、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臨時安裝其他電器
   等設備,且在應規定範圍內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並於活動結束後清除。

十六、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由申請使
   用者自行負責,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與整潔,如有違反,一年內不得再申
   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