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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環保基金補助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及維護管理經費申請補助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以改善空氣品質
及增加碳匯(吸收二氧化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執行。
三、為協助辦理審查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設置,特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會成
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審查會。審查委員由環保
局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之,採一年一聘方式辦理,得連任。
四、審查委員會執掌如下:審查有關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之計畫書內容
(含現勘)、經費核定或計畫書變更等事項。
五、本要點適用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各公立學校及本府所屬各機
關。
六、得申請維護管理費補助執行種類:
(一)本縣既設之空氣品質淨化區。
(二)非空氣品質淨化區之綠化公有土地,具有空氣品質淨化效益。
(三)預算經費不足時,以空氣品質淨化區優先補助。
七、有關維護管理經費補助由本府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
八、維護管理經費使用原則:應以綠化及環境清潔維護管理為主,以達淨化
空氣、調節環境之功效,並依原有綠化公有土地設施予以後續維護管
理,且不得再新增建任何硬體設施(如亭台樓閣、假山、排椅、健康步
道、遊樂設施等建物或設施及大面積之不透水鋪面等),以符合空氣污染
防制費專款專用原則。
九、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一)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
申請單位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申請補助
要點」之格式及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文件提具一式五份。
(二)申請維護管理經費:維護計畫經費配置及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文件
(
如附件(1)
)。
十、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設置審核程序(
如附件(2)
):
(一)初審:由環保局審查計畫書內容是否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
品質淨化區設置申請補助要點」之相關規定。設置計畫書內容不完
整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以退件方式
處理之。
(二)現勘:通過初審之計畫書,擇適當日期邀請審查委員會委員(至少一
人)進行現場勘查作業,其現勘紀錄需提至複審會議以供參考。
(三)複審:召開審查委員會議(至少二位以上委員出席),並透過審查委
員評審有關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之計畫書內容、經費核定等事
項。(現勘與複審以同一日舉辦為原則,如現勘基地數過多無法於一
日內完成,則複審擇他日舉辦)。
十一、申請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補助之單位需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送計畫
書至環保局辦理。
十二、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之變更審核程序(
如附件(3)
):
已核定之計畫欲進行變更設計時,申請單位需先函送變更設計後之計
畫書及「變更設計查核報告書」(
如附件(4)
),俟釐清變更原因及責任
歸屬後,環保局始進行初審,若涉及增加計畫內容將視情況召開臨時
審查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十三、撥款原則:
(一)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
1.申請單位需檢送完成設計監造及工程發包後檢送發包合約書(工
程款、空污費、工程管理費及設計監造費等)、領據、納入預算
證明、原核定計畫及發包後之經費差異分析表,以辦理撥款相
關事宜。學校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有困難者,得以代收代付
等其他方式辦理。
2.檢具發包合約書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工程
管理費及設計監造費等)一次撥付。
3.辦理撥款作業時其「設置經費」實際發包金額高於本府「核定
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金額」撥付,其不足部份由申請
單位自行吸收,本府不另補助;倘「設置經費」實際發包金額
低於本府「核定補助金額」,將依「設置經費」實際發包金額
撥付補助金額。
(二)維護管理經費:
1.空氣品質淨化區維護管理單位於環保局編列預算後,檢具納入
預算證明及領據向環保局辦理請款事宜。
2.綠化公有土地維護管理單位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完畢後,檢具
支出憑證、領據及維護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內容需含執行前、
中、後照片及光碟)向環保局辦理請款事宜。
十四、經核定之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應確實按已核定之計畫內容執
行,環保局得派員進行追蹤考核,其不符規定或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
實施,並經審查委員會審核後情節嚴重者,本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
補助款。
十五、計畫經同意核准後應於該年度內將計畫執行完畢,因故無法如期執行
則應提報申請展延至下年度執行完畢,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
十六、本府得將各空氣品質淨化區維護管理執行績效及配合情形,作為其申
請補助款案准駁及調整之依據。
十七、設置完成之空氣品質淨化區應接受環保局每年二次之考核,執行成效
優異則考量優先同意補助後續維護管理經費,若效果不佳,則不再予
以補助。
十八、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環保局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附屬
單位預算支應。補助款預算未經縣議會審議通過、法定預算經費不足
或本要點廢止時,即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