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為策劃、協調與推動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工作,特設雲林縣政府精
神衛生及自殺防治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策劃、協調與推動雲林縣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工作。
(二)整合各局處執行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業務。
(三)執行其他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三)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雲林縣衛生局人員兼任之,處理
本小組業務。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為之;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機構或
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本小組開會時,
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小組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