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密聯結反毒網絡,有效防制全體民
眾受毒品危害,特設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綜合規劃組、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轉介服務組,職
掌分別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由本縣衛生局負責,擬定毒品防治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協調聯繫推動毒品防治機關、舉辦毒品防治工作之研習與座談、
毒品防治人員之專業之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預防宣導組:由本府教育局負責,本縣警察局協辦,負責毒品防制
宣導、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蒐集分析研究或編印預防宣導有關
資料事項。
(三)保護扶助組:由本府社會局負責,設專線電話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
務、心理輔導、法律諮詢、家庭重建、追蹤輔導等事項。
(四)轉介服務組:由本縣衛生局負責,辦理轉介衛生署所指定醫療機構
門診,提供心理諮詢、愛滋病篩檢、治療,或民間公益、宗教戒毒
團體治療等戒除心癮、身癮等之事項。
三、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
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本縣警察局局長
、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並得聘請社工、醫療、心理、法律及相關人
員兼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
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中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處理日常事務;組
長四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及本縣衛生局派員兼任,並置組員若
干人,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聯繫。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諮詢委員若干名擔任指導,協助推動中
心業務。
四、本中心每三個月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
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
為會議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中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代
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任委員依規定得支給出席費及其
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