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依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被害人,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犯
罪被害人。
第三條 本府辦理性侵害防治業務,得依性侵害被害人申請核發下列項目之
補助: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
四、律師費用。
五、緊急生活費用。
六、其他費用。(如安置費、通譯費、伙食費等)。
前項得申請補助之性侵害被害人,以設籍在雲林縣者為限。
第四條 醫療費用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三千元
為限,其範圍含掛號費、診療費用及其他等類似費用。
二、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
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三、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給付標準
支付。
(二)依健保署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第五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診所依健保署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醫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治療費
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
為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每次以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心理治療團體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每次以三小時為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前項第二款補助次數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五條醫療暨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
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自行申請
之。
第七條 訴訟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第八條 律師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三、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與第一款重複競合時,依第一款為補助上限。
第九條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依當年度最低生活
費為補助標準,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
視情形延長一次,延長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第九條之ㄧ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其他費用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需費用
為限,報經本府核准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
性侵害補助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為之。
本府對於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屬實者,予以補助。但已依其他法令
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十一條 第四條、第九條性侵害補助申請人,應於通報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府提
出申請。
申請性侵害補助,除應提出申請書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應視申請補
助案件之性質另提出下列文件:
一、醫療或心理復健費用之補助為驗傷診斷書影本或心理復健摘要表
、費用明細及收據正本。
二、訴訟費用之補助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影本或訴訟費收據正本。
三、律師費用之補助為委任狀影本及收據正本。
四、緊急生活費用之補助為社工員調查報告及收據正本。
五、其他費用之補助為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及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補助之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立即
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第十三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辦法各項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應依法
追究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不足由本府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補助。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