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妥適照顧身心障礙者外出就醫、就學或其他之需求,免費提供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小型復康巴士交通運輸服務,以供身心障礙者外出交通之便利,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資格如下:
(一) 領有本縣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民眾。
(二) 領有其他縣市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者(撐雙拐或乘坐輪椅)。
前項資格之限制於有下列情形時,不在此限:
(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二)本府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重大情事而有用車之必要。
符合第一項資格者免費,其陪同人員至多以二名為限,亦予免費;陪同人員超過三名以上者,本府得拒絕提供服務。
三、本縣小型復康巴士服務申請之使用順序如下:
(一)服務對象之優先順序:
1.乘坐輪椅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重度以上視障者及多重障礙者(限含肢障、視障)重度者為優先。
2.其他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二)服務項目之優先順序:
1.就醫、就學、就養。
2.社會參與、社區適應。
3.其他特殊需求。
如遇有第二點第二項情事時,本府得優先調度小型復康巴士。
四、本縣小型復康巴士之服務區域限於本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惟乘車起點或訖點必須在本縣境內。但特殊狀況經本府評估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本縣小型復康巴士服務時間如下:
(一)一般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止。
(二)夜間時段、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本府視車輛及駕駛調度狀況提供服務。
六、申請本縣小型復康巴士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於乘車日期七日前以電話或書面,陳明服務對象(含身心殘障類別)、陪同人員、乘車日期、乘車時間、起迄地點及聯絡電話等,向本府提出申請,但有特殊狀況經本府評估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本縣小型復康巴士服務每人每週以二次為限(往、返各算一次)。但有特殊需求且不妨礙其他身心障礙者申請,經本府評估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為考量服務對象乘車安全,每輛以乘載一名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及二名陪同人員為原則;另本府得視車輛大小、服務對象輪椅型態及有無共乘之必要,酌予調整乘載服務對象與陪同人員人數。
(四)服務對象應於預定用車時間前至預定乘車地點搭乘,乘車時應出示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本府派車單上簽名或蓋章。無證件或證件不符者,駕駛員得拒絕提供服務。
(五)如須取消或變更用車日期、時間、起迄地點、用途者,應於預定乘車前一日中午十二點前向本府辦理。
七、為維護其他服務對象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扣點方式處理,扣點累計達一定額度者,將暫時停止服務:
(一)未依第六點第五項規定期限,辦裡取消或變更者,扣點一點。
(二)服務車輛抵達乘車地點後,始臨時取消或變更時間、起迄地點者,扣點二點。
(三)服務對象須於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如逾十分鐘仍未抵達乘車地點時,視同臨時取消,並依前項規定扣點。
(四)服務對象未具第二點資格,係借用他人身心障礙身分申請者,雙方(冒用者及借用者)皆扣點一點。
(五)申請服務實際用途非服務對象本人使用(如: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有就醫需求,係為陪同人員就醫),扣點一點。
(六)服務對象或陪同人員於搭乘時有危險行為(如:脅迫駕駛員、大吵大鬧、言語干擾駕駛員、攜帶危險物品、行駛間離開座位、未繫安全帶、污辱或攻擊駕駛員、破壞車內環境及整潔等),不聽從駕駛員勸阻,而危及行車安全者,扣點一點。
(七)要求駕駛員繞道、另行駛至他處或要求駕駛員其他非屬交通服務之行為(如協助搬運物品、代為購物等),扣點一點。
(八)服務對象無法自理或病況嚴重且無陪同人員,經駕駛員拒絕仍強迫提供服務者,扣點一點。
(九)行車前或行車間經駕駛員判斷,服務對象有突發之緊急狀況致有生命堪慮之情況,拒絕駕駛員協助叫救護車而仍堅持要求提供服務者,扣點二點。
扣點累計暫停服務之規定如下:
(一)累計扣點達三點者,停止服務二星期。
(二)累計扣點達五點者,停止服務一個月。
(三)累計扣點達八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
(四)累計扣點達十點者,停止服務三個月。
(五)累計違規扣點,除累計達十點停止服務三個月後得重新起算外,餘累計扣點不因曾停止服務而重新起算。
(六)累計扣點以當年度為限,隔年度重新起算。
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乘車狀況是否符合規定。
八、本縣小型復康巴士駕駛員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擔任本縣小型復康巴士之駕駛員,須備有職業駕照,且未具法定傳染疾病,經本府公開招聘後任用。
(二)應遵守本府訂定之駕駛工作手冊。
(三)每日出車前應做自主行車前安全檢查。
(四)配合本府一切之派車及調度。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