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設雲林縣政府長照機構爭議處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長照機構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事
件之調查。
(二)長照機構所屬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
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事件之調查。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
(一)長照服務、長照管理及醫護之學者專家六人。
(二)法律、財務或會計之學者專家一人。
(三)長照服務使用者代表一人。
(四)本府代表三人。
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府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
代理之。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
理。本府代表擔任之委員,委託他人出席時,得參與討論、發言及決
議。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會會議得邀請受調查者到場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
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或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
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六、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個
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本會會議討論事項涉及委員及其關係人之利益時,應依行政程 序法
規定迴避。
七、本會作成之調查結果,由本府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縣衛生局
職員兼任,處理本會業務。
九、本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以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