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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建聘僱管理機制暨激勵本府及所屬
    機關約聘僱人員戮力從公,提昇行政效能,特訂本要點。


二、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要點
    加以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本要點按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四項分別考核,各考核項目占分
    比例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五十分) 
      1.質量: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
      2.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3.方法: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6.勤勉: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7.合作: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
      8.檢討:對本身工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
      9.改進:對本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10. 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二)操行考核(占二十分) 
      1.忠誠:是否忠於國家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2.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3.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4.好尚: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三)學識考核(占十五分)
      1.學驗: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2.見解: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斷是非分析因果。
      3.進修: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四)才能考核(占十五分)
      1.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2.實踐: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3.體能: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四、請假及曠職:   
(一)在考核年度內事、病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不併入事、病假合計之日數。)
(二)每曠職半日扣二分,曠職一日扣四分,以此類推。
(三)事、病假併計或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時
      未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五、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獎懲列入年度考核總分計算,增減後之總分以
    一百分為上限:
(一)平時考核獎懲,係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
      並得互相抵銷。
(二)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
      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三)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
      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
      九分。
(四)專案考核記二大功者,考核時增其分數二十分,年終考核不得列乙
      等;專案考核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
(五)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
      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六、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將所屬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暨勤惰紀錄登載
      於年終考核表如附件(1 )並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各項,
      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並將所屬約
      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彙整為年度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彙總表如附件
      (2 )。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其所屬約聘僱人員辦理年終考核後,府內
      單位應將年終考核表及年終考核彙總表、所屬機關應將年終考核彙
      總表,由承辦人、科長、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加蓋職章後,併同
      送交本府人事處彙整,俾簽陳縣長核定,以作為辦理下年度續聘僱
      依據。
(三)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七、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如因機關業務需要下年度應優先續聘僱,並得
      晉階續聘或提昇續僱職等。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約聘僱期限屆滿,機關得考量受考
      者當年度各方面表現,不予續聘僱,如因機關業務需要應以原薪點
      續聘僱。
(三)丙等:年終考核不滿七十分,約聘僱期限屆滿,機關不予續聘僱。


八、約聘僱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僱: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五)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
      受重大損害者。
(六)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七)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九)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十)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十一)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累積達四日者。
(十二)請假逾限,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
(十三)患重病請延長病假,契約期滿尚未痊癒者。
(十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
(十五)遇有重大事由。


九、晉敘俸階及職等: 
(一)約聘僱人員服務滿一年且當年度考核考列甲等者,凡本府預算內之
      約聘僱計畫,次年度續聘僱時,原則上得依當年度核定俸階晉一階
      續聘,已敘至本職最高階者,續聘時不再晉階;薪階之晉敘應按年
      逐階辦理,同年度內以晉敘一階為限。約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
      續僱,但不晉階;其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所定之知能條件者,並得轉僱高一職等約僱職務。
(二)約聘僱人員考核考列甲等,且個人資格符合轉僱較高職等約僱所具
      資格條件知能者,於次年度續僱時,凡中央補助經費或自給自足籌
      措經費之約聘僱計畫,視約聘僱計畫核定等次、工作難易及經費編
      列情形,由用人單位專案簽核,得不受服務滿一年及晉敘一階或轉
      僱高一職等約僱職務之限制。


十、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僱用之約僱人員,係屬短期人力
    之補充者,不適用本要點。


十一、本府社會處之社會工作(督導)員繼續適用「雲林縣政府社會工作
      (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規定,不適用本要點。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