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危難之老人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並向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追償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如下:
(一)本府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目的為協調老人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負扶養義務者與老人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之情事時,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1.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本府應協助老人申請相關福利資源或取得福利身分。
三、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相關費用。
前項保護安置費用依本府保護安置契約標準計算。
受保護個案領有機構或住宿式照護相關福利補助時,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扣除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四、安置單位提供本府保護安置費用、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相關費用支出單據,並扣除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由本府先行支付前述費用,另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並教示救濟程序。
五、償還義務人償還本府先行支付費用方式如下:
(一)由償還義務人一次性繳清。
(二)償還義務人償還費用有困難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繳納,本府依償還義務人家庭及經濟情況以專案方式酌情同意分期繳納事宜。
(三)經本府同意核准分期繳納金額之期間,應以下列標準為之:
1.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事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事件,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3.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事件,得分二至十六期繳納。
4.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事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四)依一定事實,足認償還義務人情形特殊,無法依前款之最高期數標準分期繳納者,得另案簽請增加期數或展延。但分期總數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償還義務人拒不繳納本府先行支付費用時,本府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本府執行時應注意避免影響償還義務人之基本生計,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
六、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專案減收或免予追繳:
(一)依據民法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取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二)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經本府評估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者。
(三)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經本府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追償對象為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