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凡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安置就
讀於本縣縣立高中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之各類身
心障礙學生,在本學年度內尚未領取任何獎學金、教育代金及未享有公費者,
皆可申請。
三、獎助別及對象如下:
(一)獎學金:凡經本縣鑑輔會安置就讀於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
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
(二)助學金:凡經本縣鑑輔會安置就讀於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
其家境清寒且領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者。
四、獎助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以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為原則,並視本府年度預算金額酌予增
減。
(二)助學金:以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為原則,並視本府年度預算金額酌予增
減。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學生家長、級任老師或導師填妥身心障礙學生獎
助金申請表(
如附件)檢附第七點所列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審核通過彙整後,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學校應組成獎助學金初審委員會依第七點規定辦理初審。
(二)複審:本府鑑輔會組成獎助學金複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七、審核標準如下:
(一)獎學金:
1.經本縣鑑輔會安置之就讀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優先。
2.三年內不得重複請領。
3.前一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一份(包括學業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達甲等以
上)。
4.級任老師或導師推薦書一份(請序名學生之個性、品性及在校學習、生活
情形)。
5.特殊表現優良者。
(二)助學金:
1.經本縣鑑輔會安置之就讀本縣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優先。
2.領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身心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
4.矯治復建可能性較高者。
5.在學成績:優秀者優先。
6.家庭狀況特殊者。
八、凡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一經發覺,
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應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金。
九、獲獎學生應由就讀學校輔導其適當使用本獎助金,如發現有不正當之使用情形
時,需負責全部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