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訂定。
二、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並製作三聯單,
將三聯單乙聯留存以備本府查核。
幼稚園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收取費用者,本府得依幼稚教育法相關規
定處分。
三、公私立幼稚園收取各項費用規定如下:
(一)學費:全學期收費。
(二)學生活動費、學生材料費:係每月收費,亦得全學期收費(上學期
五個月,下學期四個月計)。
(三)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等:係每
月收費(上學期以五個月計,下學期以四個月計)收費。
四、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學生活
動費為收支並列,其餘各款由各園(校)採代收代付、專戶儲存專款
專用支用辦理。
五、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因故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學費與學生活動費:
入學後未逾二週者返還三分之二,入學後滿二週未逾四週者退還二
分之一;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二)學生材料費:
入學後未逾四週者,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應
退還代辦費:超過四週者,不予退費。
(三)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按月繳
交,當月不予退還。
六、一般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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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公立幼稚園 │私 立 幼 稚 園│收費期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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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五、○○○元 │全日制:最高不超過│一學期 │人事│
│ │ │ 一四、○○│ │費 │
│ │ │ ○元 │ │ │
│ │ │半日制:最高(不超│ │ │
│ │ │ 過)一○、│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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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活動│四○○元 │全日制:三○○元 │一個月 │ │
│費 │ │半日制: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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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材料│二五○元 │全日制:三五○元 │一個月 │ │
│費 │ │半日制:三○○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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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代辦│八三○元 │全日制:一、○○○│一個月 │ │
│費 │ │ 元 │ │ │
│ │ │半日制:六○○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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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代辦│依照本縣國小午│全日制:八○○元 │一個月 │ │
│費 │餐收費標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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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代辦│無 │按實際情形與家長商│一個月 │ │
│費 │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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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費 │無 │四○○元(設備購置│一個月 │ │
│ │ │、修繕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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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無 │五○○元(經常費、│一個月 │ │
│ │ │維護費、水電費、活│ │ │
│ │ │動行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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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1.公立幼稚園及已加入政府團體保險之│ │ │
│ │ 私立幼稚園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
│ │ 團體保險辦法」辦理。 │ │ │
│ │2.未加入政府團體保險之私立幼稚園,│ │ │
│ │ 由園方與家長商定後,自行辦理招商│ │ │
│ │ 投保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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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園開學日不同造成與家長退費糾紛,各私立幼稚園學期開始及結束
日期應註明於註冊通知單或繳費收據、以為日後辦理退費計算基準日
期,如未註明開學日期者,則統一以公立幼稚園開學日認定之;另於
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八、各園退費規定及註冊日、開學日應於繳費通知單或收據明列清楚,另
各園收費時均應開立收據予家長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