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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
    榮譽心特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三、獎勵標準: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有
      具體事實,堪為政風典範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特殊績效
      表現者。
(三)主動檢舉或提供涉嫌貪污資料,因而偵破重大政風案件有功者。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
      省公帑,具有重大績效或貢獻者。
(五)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蹟
      ,有助改善政治風氣者。
(六)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但有特殊事蹟者不在此限
      。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作業程序: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元月底前,遴選當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
      績優人員一至三人,填具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式三份,並
      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具名保荐,函送本府政風室彙辦。
(二)本府評審小組由縣長指派副縣長、主任秘書、參議一人及人事室、
      政風室主任等相關人員組成,並由副縣長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評審
      ,每年度以擇優評定十名為原則。


六、評審小組評定應予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室簽報 縣長核定後,於本
    府會議或適當場合,請 縣長頒獎(獎狀一幀及獎金新台幣伍千元整
    )表揚。


七、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府政風室於年度預算中編列支應。


八、各機關得參照本要點選拔廉潔楷模,適時自行表揚。


九、本要點經簽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