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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25106853號函 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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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
  名及門牌編釘、整編時有所遵循,俾利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整編作業之順
  利,完善本縣門牌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道路區分及命名:

 (一)道路區分原則:

   1.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2.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為街。

   3.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4.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5.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分段,段之分界應取明顯處。

   6.路、街、巷、弄之區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以都市計畫規定之寬度
    為準;在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得依現實情況為區分之依據。

 (二)道路命名原則:

   1.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者。

   2.本縣之特色。

   3.具有發揚地方文化之意義者。

 (三)道路命名作業程序:

   1.各鄉(鎮、市)公所應先行研擬道路命名之範圍詳圖(需加註路寬)及道路名
    稱一覽表,惟須注意不可和現有道路名稱重複。

   2.各鄉(鎮、市)公所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如辦理問卷調查或取得居民同
    意書),再邀集該命名路段之村(里)長、鄰長、民意代表及地方賢達人士
    等召開命名會議,並經受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同時取得出席代表二
    分之一以上之共識,以確定道路名稱。

   3.道路命名會議應邀請該轄戶政機關及當地居民列席。

   4.命名協調會審核通過決議後,鄉(鎮、市)公所應於半個月內將  決議道路
    名稱於鄉(鎮、市)公所及相關村(里)辦公處公告一週。

   5.公告確定後,鄉(鎮、市)公所應將「道路擬命名一覽表」、「道路命名地
    區簡圖(需加註路寬)」、「問卷調查或居民同意書」、「道路命名協調會
    議紀錄」及公告之相關資料各一份(有關資料均應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
    符」章戳及承辦人暨主管之職名章),函報各該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初審,再由該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陳報本府核定。

   6.私設道路者,應檢附該私設道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經所有權人同意,
    始得為道路之命名。

    7.道路之更名,各鄉(鎮、市)公所除依道路命名區分原則及作業程序外,並
    應取得道路兩旁設籍住戶過半數以上之書面同意後,函報各該轄鄉(鎮、
    市)戶政事務所陳報本府核定。

三、門牌編釘作業要領:

 (一)門牌編釘應一戶房屋以編釘一個號碼為原則。

  (二)違章建築、農舍、農業資材室不得申請增編門牌,僅得以初編門牌方式辦
    理,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違反土地使用性質或顯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如
    位於河川地、保安林地、海埔新生地、道路用地等不予受理申請編釘門
    牌。

  (四)原編門牌號碼重複或不合規定者,應予改編。改編門牌得由房屋所有權
    人、管理人、現住人申請之。

四、門牌整編: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如取得設籍住戶
    過半數之「整編同意書」),再將整編門牌計畫函報本府核定。

   1.原編釘門牌號碼重複或順序混亂者。

   2.因行政區域調整,道路命名、更名等因素,致原編釘門牌已不符合實際
    者,不受前項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之限制。(註:行政區域調整及道路
    命名、更名事前已取得居民同意,無庸再重複取得同意)。

   3.其他因公所、民意機關決議及民眾建議應整編事項。

  (二)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如於次年度預定辦理轄區門牌整編,應於編列次
    年度預算前,依實際需要函報本府,俾利編列預算。  

 (三)門牌整編計畫內容應包括:

      1.主要法令依據。

     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實施日期。

      4.工作量(戶數)。

     5.相關預算。

     6.其他確需上級核定之事項。

  (四)整編門牌後之簿證改註與通報:          

     1.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轉檔及
    通報作業,惟如遇有公職選舉,其整編生效日期應訂於選舉投票日前四個
    月以上生效。

      2.整編生效後三日內須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
    中華郵政、電信公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務局、監理站、地政事
    務所、衛生所、農會、鄉鎮市公所…等),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3.戶政事務所應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村(里)或各鄰或各戶改註或換發戶口
    名簿、受理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核發整編證明書等,其通知單應於改註或換
    發日前五天通知民眾預為準備。

      4.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行政區域及街路門牌調整或戶籍地址變更」欄填
    寫新址,並加蓋「0年0月0日整編」戳記。

      5.戶政事務所改註或換發戶口名簿時,應一併備妥換發換發戶口名簿申請
    書、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簿(證),戶口名簿欄位不
    敷改註申請換發免收規費,國民身分證免收相片及規費,製妥新簿(證)
    後派員核發。

 (五)有關路、街、巷、弄標示牌之製掛,應於門牌整編生效後,由鄉 鎮、
    市)戶政事務所函請鄉(鎮、市)公所儘速豎立。

五、各戶政事務所執行門牌整編工作有關人員,本府得視其辦理成效簽准後予以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