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
名及門牌編釘、整編時有所遵循,俾利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整編作業之順
利,完善本縣門牌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道路區分及命名:
(一)道路區分原則:
1.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2.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為街。
3.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4.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5.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分段,段之分界應取明顯處。
6.路、街、巷、弄之區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以都市計畫規定之寬度
為準;在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得依現實情況為區分之依據。
(二)道路命名原則:
1.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者。
2.本縣之特色。
3.具有發揚地方文化之意義者。
(三)道路命名作業程序:
1.各鄉(鎮、市)公所應先行研擬道路命名之範圍詳圖(需加註路寬)及道路名
稱一覽表,惟須注意不可和現有道路名稱重複。
2.各鄉(鎮、市)公所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如辦理問卷調查或取得居民同
意書),再邀集該命名路段之村(里)長、鄰長、民意代表及地方賢達人士
等召開命名會議,並經受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同時取得出席代表二
分之一以上之共識,以確定道路名稱。
3.道路命名會議應邀請該轄戶政機關及當地居民列席。
4.命名協調會審核通過決議後,鄉(鎮、市)公所應於半個月內將 決議道路
名稱於鄉(鎮、市)公所及相關村(里)辦公處公告一週。
5.公告確定後,鄉(鎮、市)公所應將「道路擬命名一覽表」、「道路命名地
區簡圖(需加註路寬)」、「問卷調查或居民同意書」、「道路命名協調會
議紀錄」及公告之相關資料各一份(有關資料均應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
符」章戳及承辦人暨主管之職名章),函報各該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初審,再由該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陳報本府核定。
6.私設道路者,應檢附該私設道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經所有權人同意,
始得為道路之命名。
7.道路之更名,各鄉(鎮、市)公所除依道路命名區分原則及作業程序外,並
應取得道路兩旁設籍住戶過半數以上之書面同意後,函報各該轄鄉(鎮、
市)戶政事務所陳報本府核定。
三、門牌編釘作業要領:
(一)門牌編釘應一戶房屋以編釘一個號碼為原則。
(二)違章建築、農舍、農業資材室不得申請增編門牌,僅得以初編門牌方式辦
理,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違反土地使用性質或顯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如
位於河川地、保安林地、海埔新生地、道路用地等不予受理申請編釘門
牌。
(四)原編門牌號碼重複或不合規定者,應予改編。改編門牌得由房屋所有權
人、管理人、現住人申請之。
四、門牌整編: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如取得設籍住戶
過半數之「整編同意書」),再將整編門牌計畫函報本府核定。
1.原編釘門牌號碼重複或順序混亂者。
2.因行政區域調整,道路命名、更名等因素,致原編釘門牌已不符合實際
者,不受前項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之限制。(註:行政區域調整及道路
命名、更名事前已取得居民同意,無庸再重複取得同意)。
3.其他因公所、民意機關決議及民眾建議應整編事項。
(二)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如於次年度預定辦理轄區門牌整編,應於編列次
年度預算前,依實際需要函報本府,俾利編列預算。
(三)門牌整編計畫內容應包括:
1.主要法令依據。
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實施日期。
4.工作量(戶數)。
5.相關預算。
6.其他確需上級核定之事項。
(四)整編門牌後之簿證改註與通報:
1.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轉檔及
通報作業,惟如遇有公職選舉,其整編生效日期應訂於選舉投票日前四個
月以上生效。
2.整編生效後三日內須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
中華郵政、電信公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務局、監理站、地政事
務所、衛生所、農會、鄉鎮市公所…等),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3.戶政事務所應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村(里)或各鄰或各戶改註或換發戶口
名簿、受理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核發整編證明書等,其通知單應於改註或換
發日前五天通知民眾預為準備。
4.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行政區域及街路門牌調整或戶籍地址變更」欄填
寫新址,並加蓋「0年0月0日整編」戳記。
5.戶政事務所改註或換發戶口名簿時,應一併備妥換發換發戶口名簿申請
書、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簿(證),戶口名簿欄位不
敷改註申請換發免收規費,國民身分證免收相片及規費,製妥新簿(證)
後派員核發。
(五)有關路、街、巷、弄標示牌之製掛,應於門牌整編生效後,由鄉 鎮、
市)戶政事務所函請鄉(鎮、市)公所儘速豎立。
五、各戶政事務所執行門牌整編工作有關人員,本府得視其辦理成效簽准後予以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