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持正俗,并絕不肖之徒假籍僧道而行詐
欺手段,挨戶募化 (又稱化緣) 作肥己勾當起見,特遵照台灣省政府 (44
) 府民一字第一四二六五○號令之規定訂定雲林縣寺廟僧道挨戶募化管理
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關於僧道挨戶募化,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凡本縣轄內之寺廟痷觀,如屬舉辦社會慈善事業或必須修建寺廟痷觀或有
正當用途派僧道進行募化者須敘明具體事實理由先填就募化申請書,送由
鄉鎮公所轉呈本府核准後方得進行募化。 (但未經本府登記核准之寺廟不
得申請募化。) 未經核准募化之寺廟痷觀僧道或信徒或外縣 (市) 之僧道
或信徒來縣轄境內募化,未經本府核准者,一律查禁,并由警察機關取締
。 (募化申請書格式附後) 。
雲林縣寺痷觀僧道或信待募化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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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痷觀名稱 │ │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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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證字號 │ │登記證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給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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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化事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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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募化人員姓名│ │年齡│ │職務│ │ │
│ │ ├──┤ ├──┤ │ │
│ │ │性別│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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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化金額 │ │募化│ │ │ │
│ │ │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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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化地區 │ │募化│自 起 │
│ │ │期間│ 民國 年 月 日 │
│ │ │ │至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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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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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呈 │
│ 鄉鎮公所 轉陳 │
│雲林縣政府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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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審查核准募化之寺廟痷觀僧道或信徒,由本府發給憑證 (憑證格式附後
) 募化時應隨身攜帶,以備當地警察人員查驗。
第 5 條
奉准募化之僧道或信徒,不得以強制索取或不當方法達成募化目的,應以
自由樂捐方式行之,如有違反,應由當地警察機關,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予以取締。
第 6 條
募化之區域限在本縣轄內,至其期間由本府視其募化性質核定,以不超過
一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第 7 條
募化應設冊記載,并製收據,概由經募寺廟編號蓋章,并須永久保存,必
要時并由本府派員查驗。
第 8 條
募化所得金額應於募化後一星期內,列表送由該管鄉鎮所轉呈本府核備,
繳銷募化憑證,并在該封廟痷觀顯要地點公告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