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做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組織如下:(雲林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名冊)
(一)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農業局、建設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勞工
局、環保局等相關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兼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
本小組有關業務。
五、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
保局及各相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六、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學
術機構之專家學者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
八、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
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