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
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寺廟、教堂健全發展,特設置宗
教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依據:
臺灣省政府 70.7.18 府人一字第一一一九五三號函公佈 (刊省公報
七十年秋字第十八期) 暨臺灣省政府 70.12.24 府民五字第一三一八
七○號函規定辦理,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各宗教團體組織與輔導其正常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寺廟、教堂之教義、祭典或法會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寺廟、教堂修建之諮詢事項。
(四) 研訂寺廟、教堂推行中華文化復興工作事項。
(五) 其他有關宗教諮詢事項。
四 委員會組織: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聘請兼任之,任期二年,得
連聘連任,本縣縣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一) 專家學者。
(二) 有關業務人員。
(三) 熱心人士。
五 職責: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幹事二至四人,由本
府民政局禮俗文物課課長及寺廟管理及教會 (堂) 業務主辦人兼任,
負責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六 待遇:
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於開會
出席時可核實支給旅運費。
七 會議:
本會每四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主席。
八 執行:
本會議決事項,報請本府送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採行。
九 經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一○ 本要點自頒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