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檢送修正「雲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1份。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教師權益、紓解教師糾紛、促進校
園和諧,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
置雲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為受理本縣縣立高中、縣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之申訴案件。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縣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
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
務之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上,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會由縣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其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
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會得視申請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經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七、本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本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
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本會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
對外嚴守秘密。
八、本會置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編制人員中兼任之。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差旅費,撰擬評議
決定書者,得支給稿費。
十、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