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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90)府工建字第901450000745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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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以上者,應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但建築物高度未超過五十公尺而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並經雲林縣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認為有必要者
    ,亦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1) 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2) 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 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
      過三層之建築物。
  (3) 建築基地位於草嶺地質敏感地區者,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
      ) 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之建築物。
  (4) 地形特殊、結構體相連之同一幢建築物,其規劃建築基地地面在三
      個以上者。
  (5) 其他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二  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左:
  (1)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2) 台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3)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4)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5) 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6) 中興工程顧問社。
  (7) 中華顧問工程公司。
  (8)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9) 雲林科技大學。
 (10) 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各審查機關、團體之擔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局建築管理課核備,異動時
    亦同。但各審查人員並以參加前項各機關、團體之一為限。


三  起造人於領得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後,應自行擇定第二點所列審查機
    關、團體之一,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等資料至本局,由本局函請
    該機關團體審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審查機關、團體辦理
    。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
    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四  各審查機關、團體於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應依左列方式辦理
    :
  (1) 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在五人以上,其中並須聘用一位具有大地技
      師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教職,或具備教育部認可
      大地工程相關科系之碩士學位者。
  (2) 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並
      允許自由旁聽。
  (3) 本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團體於審查完成後本局准予
      備查前,舉行簡報說明。


五  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於本局依第三點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後逕
    向委託審查機關、團體繳納。委託審查完成後函送本局備查。
    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費用計算方式如左:
  (1) 每一審查案件為新台幣 (以下同) 十五萬元加工程造價之萬分之五
      ;結構重新設計之變更設計案件亦同。
  (2) 局部變更設計案件為五萬元加變更工程部分造價之萬分之五。但較
      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如不須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者為一萬元
      加變更工程部分造價之萬分之五。
  (3) 審查時須使用電腦校對者,其電腦費用核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