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以上者,應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但建築物高度未超過五十公尺而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並經雲林縣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認為有必要者
,亦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1) 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2) 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 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
過三層之建築物。
(3) 建築基地位於草嶺地質敏感地區者,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
) 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之建築物。
(4) 地形特殊、結構體相連之同一幢建築物,其規劃建築基地地面在三
個以上者。
(5) 其他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二 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左:
(1)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2) 台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3)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4)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5) 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6) 中興工程顧問社。
(7) 中華顧問工程公司。
(8)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9) 雲林科技大學。
(10) 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各審查機關、團體之擔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局建築管理課核備,異動時
亦同。但各審查人員並以參加前項各機關、團體之一為限。
三 起造人於領得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後,應自行擇定第二點所列審查機
關、團體之一,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等資料至本局,由本局函請
該機關團體審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審查機關、團體辦理
。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
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四 各審查機關、團體於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應依左列方式辦理
:
(1) 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在五人以上,其中並須聘用一位具有大地技
師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教職,或具備教育部認可
大地工程相關科系之碩士學位者。
(2) 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並
允許自由旁聽。
(3) 本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團體於審查完成後本局准予
備查前,舉行簡報說明。
五 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於本局依第三點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後逕
向委託審查機關、團體繳納。委託審查完成後函送本局備查。
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費用計算方式如左:
(1) 每一審查案件為新台幣 (以下同) 十五萬元加工程造價之萬分之五
;結構重新設計之變更設計案件亦同。
(2) 局部變更設計案件為五萬元加變更工程部分造價之萬分之五。但較
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如不須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者為一萬元
加變更工程部分造價之萬分之五。
(3) 審查時須使用電腦校對者,其電腦費用核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