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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印鑑登記工本費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行法字第8910000355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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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繳納工本費,其費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新台幣二十元。
二、印鑑變更、註銷登記新台幣二十元。
三、印鑑證明書每份新台幣二十元。
前項證明核發錯誤時,應退還相關工本費,同時應免費辦理印鑑變更及核
發證明書。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