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訂頒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
二、申請資格: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等因素達到
不能入學之程度,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
下簡稱鑑輔會) 審核。
三、申請程序:
(一) 申請暫緩入學者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具申請表乙式四份 (如附件一)
,檢附證明文件向學區就讀學校申請,由該校將申請表件函送本縣
鑑輔會 (特教課) 。
(二) 經本縣鑑輔會審核同意暫緩入學後,由本府核發申請者暫緩入學通
知書,並副知申請者就讀學區學校及所屬鄉鎮市公所免予強迫入學
。
(三) 應檢附證件:
1.戶口名簿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公立醫院證明文件 (六個月內)
4.緩讀期間內之輔導計畫 (附件二) ─請原就讀之學前教師會同家
長共同擬定。
(四) 申請期限: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四、各設籍學校應將核定申請暫緩入學學生建檔,於次年主動通知該生註
冊及新生報到,將該生編入一年級,並協助學生入學相關福利服務申
請等事宜。
五、暫緩入學申請以一年為限。
六、為免影饗學生權益,凡於九月開學後再申請暫緩入學者,於鑑輔會未
同意暫緩入學前,應先到學校上課,以免申請緩讀未通過,造成學生
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