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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交字第9214700159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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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依停車場法規定受理供公眾停車場報
    備登記,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停車場,係指路外停車場、都市計畫停車場、建築物附設
    停車空間及臨時路外停車場。


三、本須知執行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工務局) 。


四、停車場經營業申請報備登記時,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相關文
    件、影本應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違者願負法律責任」。向本府申
    請,經本府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一) 申請書。
 (二)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經營者如為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執照影本) 。
 (三)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圖說、土地使用分區及
      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四) 停車場有權證明文件影本,產權非自有者,應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影本。
 (五) 停車場管理規範,包括下列事項:
      1.停車種類及車位數。
      2.停車場營業時間。
      3.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4.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
      5.車位數量與配置應依核准圖畫設,如有改變,請至主管機關辦理
        變更。
 (六) 停車場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車位配置圖 (1/100-1/
      200)  。 (上述皆請同時標準於車位配置圖內)
 (七) 停車場相關位置圖 (1/500-1/2000) 。


五、停車場之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及停車場登記證字號,應標
    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管理規範一致。


六、停車場登記證所列項目及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如有變更應於一個月
    前填具申請書,辦理變更報備。


七、停車場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本府備查;
    復業時,亦同。


八、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請補發或換
    發,遺失者應登報作廢,污損者應繳還原證。


九、停車場登記證額,由本府依規定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