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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審議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一字第1142432537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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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各界助學捐款,加強救助急難貧困,宏揚仁愛悲憫的精神,協助本縣縣民子女順利就學,安心讀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審議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界捐款之監督稽核事項。

(二)各界捐款之管理及審議動支事項。

(三)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有關本縣縣民子女順利就學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雲林縣教育會代表五人。

(二)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四人。

(三)社會相關公益團體及熱心人士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其相關業務由本府有關單位兼任之。

六、本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社會各界捐款。

(二)公益彩券收入提撥之經費。

(三)捐款孳息。

(四)其他收入。

八、本專戶補助對象及限制:

凡戶籍設於本縣、在本縣具有學籍之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未領取政府或其他相關公益團體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向就讀學校、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雲林家庭扶助中心(以下簡稱家扶中心)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申請補助。

(一)家庭突遭變故者:意外事故導致全家生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困境者且經導師或家扶中心等派員家庭訪問證實者。

(二)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勞工係指經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者,並由各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且經導師或家扶中心等派員家庭訪問證實全家生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困境者。

(三)其他家境貧困子女助學金:家境貧困且經導師或家扶中心等派員家庭訪問證實全家生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困境者。

九、補助項目、標準及核發金額:

(一)代收代辦費:依據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及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核實補助。

(二)其他必要費用:由初審單位提出、經本會認可為使本縣縣民子女順利就學、照顧及輔導之必要費用。

十、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應檢附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者,並由各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

(二)家境貧困及家庭突遭變故者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因故無法取得上述證明文件且有實際需要者,可經由級任導師認證,學校出具證明。

(三)導師或家扶中心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義工得代理學生提出申請。

十一、資格審查單位:

(一)初審:由學校、家扶中心、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或教育處業務權責單位負責初審。

(二)複審:初審單位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會複審。

十二、為配合本府施政計畫或因特殊、急迫性等緊急事件發生所需之補助符合本要點補助對象及限制,且無法及時提報本會複審,得由教育處業務權責單位簽核並經分層核定後執行。業務權責單位應檢送相關執行資料提報本會追認。

十三、本專戶設於臺灣銀行斗六分行,戶名「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學金」,帳號「031038002991」。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符合本要點申請條件者即日起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或家扶中心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提出申請。

(二)學校須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初審。

(三)初審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檢附申請表(含相關證明文件)、學生名冊(附件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家境貧困及家庭突遭變故者不在此限)送本會複審。

(四)核定補助之經費撥至學校後,學校得代為辦理繳款、支付手續。

(五)本補助經費之相關帳冊資料學校應妥為保管,以備查考。

(六)本補助金額每戶之申請名額以實際就學人數計算。

(七)凡符合補助條件且本年度內已接受政府或其他相關公益團體相同項目補助者,該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八)家扶中心於向本會提出申請時,應副知學生之就讀學校,就同一學生之申請事項,以家扶中心申請案為優先。

 (九)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於本會召開臨時會議,訂定相關要點,並補充說明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