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貧困學生、原住民學生、身心障
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公立國民中小學之負擔,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轄內公立國民中小學,具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貧困學生:指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庭突遭變故致
無力支付書籍費,並經教師認定者。
(二)原住民學生:指學生戶口資料中之身分註記欄有「原住民」之戳記
。
(三)身心障礙學生:指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之子女。
三、補助標準:
本項補助每名學生以補助一套教科書為限。
四、申請程序:
(一)學校應成立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之身分與事實,小組成
員包括校長、主任、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並由教務主任擔任
召集人。
(二)具備第二點資格者,由學生檢具證明文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
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經學校審查核定後,造具印領
清冊(如附件二)一式二份,一份連同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留存校
內備查,另一份於每學期開學後連同領據報府,以請撥經費補助。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於九月二十日前,第二學期於三月三日前,逾
期不予受理。
五、同時具有多種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六、若請領其他機關或社團等教科書補助款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
七、學生在學期中因故中輟者,當學期已補助之教科書不予追繳。但復學
或再行入學時,已補助之當學期費用不得重複補助。
八、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