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心理評量之公信力,協助雲林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落實對特教
學生鑑輔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心理評量人員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儲備人員係指本縣合格特殊
教育教師,或一般合格教師修習特殊兒童鑑定與評量學分並領有學分
證明或一般合格教師具輔導教師資格者。
三、本小組儲備人員具一定條件者,得申請登記為心理評量初級施測人員
、中級施測人員或高級施測人員。
四、初級施測人員:
本小組儲備人員參加本府舉辦各項心理評量測驗進修研習,或各師範
院校舉辦的心理評量測驗進修研習,並取得證書者,得申請本小組初
級施測人員,得擔任本縣學童施測該項測驗之主試者,惟所施測之個
別測驗如對於主試者資格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鑑定結果得供教
學參考及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證明文件。
五、中級施測人員:
凡初級施測人員連續擔任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三年,並三年內
累積實施個別智力測驗計十五人次以上及每年參與鑑定相關研習達十
八小時以上者,得登記為本小組中級施測人員,得應聘擔任本小組分
區組長或副組長,統籌區域心理評量工作之分配與協調及協助區域內
各校身心障礙學生的篩選工作,聘書以本府函文為之,聘期兩年,連
聘得連任。
六、高級施測人員:
凡中級施測人員連續擔任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三年,並三年內
累積實施個別智力測驗十五人次以上及每年參與鑑定相關研習達十八
小時以上,得登記為本小組高級施測人員,得應聘擔任本縣心理評量
小組總召集人,統籌本縣心理評量工作之分配與協調,及統籌管理本
縣心理評量人員檔案,聘書以本府函文為之,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
七、本小組施測人員連續三年皆未擔任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施測工作且
未參加任何相關研習者,得註銷其施測人員資格並編列為心理評量小
組儲備人員。
八、本縣心理評量人員管理系統於每年八月更新資料,以各心理評量人員
及分區組長所提供之資料為更新依據。並由本縣心理評量小組總召集
人負責更新資料。
九、本小組人員擔任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年資及實施個別智力測驗
次數之採計,以本縣心理評量小組總召集人登記於心評管理系統之紀
錄為準。
十、凡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需實施各項個別或團體心理測驗時,除可由身心
障礙指定醫院或公立醫院施測外,以本縣鑑輔會登記合格之心理評量
小組擔任為原則。
十一、獎勵:
(一) 擔任本縣心理評量人員者,每年得依其具體表現給予嘉獎乙次或
獎狀乙紙之鼓勵。
(二) 擔任本縣心理評量小組組長、副組長及心評小組總召集人有傑出
表現者,每年得依其具體表現給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十二、經費:執行本項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及教育部專款補助。
十三、附則:
(一) 、凡擔任本縣心理評量人員,應注重測驗倫理,測驗題本 (項)
,不得外洩。
(二) 、施測時應審慎,力求公信性,以保受測者權益。
(三) 、未經受測者本人、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得與其他非教育相關
人員談論測驗結果,以保障受試者隱私。
(四) 、未經測驗授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私自影印指導手冊
、題本或作答紙,以保障著作者權益。
(五) 、本小組人員如有違反上述規定,除註銷其施測資格外,並追溯
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府原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頒訂之「雲林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小
組人員證照制度實施要點」,停止適用,改以本要點取代。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