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雲林縣政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
等公益活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雲林縣政府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之有效管理及運用,應設置雲林縣公益
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 及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
戶管理委員會。
第 3 條
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專戶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專戶收入應專款專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老人、低、中低收入戶、兒童、青少年、婦女之保護及
福利相關補助。
二、補助及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方案、急難救助、貧困學童教育紓困、
營養午餐及特殊境遇婦女或慈善公益活動之推廣。
三、修建、購置、租用與社會福利有關之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
四、本專戶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五、協助安排販售彩券地點及其他與社會福利慈善等公益活動相關之創新
業務經費補助。
原公益彩券盈餘支應屬法定津貼及生活補助經費額度不得成長。
第一項各款非屬法定津貼及生活補助經費合計數不得低於公益彩券盈餘分
配數之百分之二○。
第一項第四款等相關費用之預算編列,在同年度不得逾越公益彩券盈餘分
配數百分之○.五。
第 5 條
本專戶分配款運用情形,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填具「公益彩券盈餘辦理
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季報表」送財政部核備,並定期上網及報章媒體
公告以昭公信。
第 6 條
雲林縣政府應訂定本專戶申請補助之項目、標準及作業辦法,受理縣轄內
從事社會福利服務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社團法人及非營利機關辦理
社會福利經費補助之申請。
第 7 條
依第六條規定受補助者,應於每年七月及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
將補助款執行情形列表陳報本府。
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無故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繳回
者,管理機關應予追繳並停止一年申請相關補助。
第 8 條
雲林縣政府應自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設置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
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其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送縣議會查照。
第 9 條
本專戶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