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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0949102446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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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本縣村里幹事從事村里業務工作有
    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 (鎮、市) 長視各村、里戶
    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 (鎮、市) 長
    之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其他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指
    導,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四、村、里幹事之考勤,由鄉 (鎮、市) 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報
    本府備查。


     貳、辦公方式
五、偏遠地區之村里,村、里幹事在村、里辦公處辦公,每週應在鄉 (鎮
    、市) 公所舉行會報一次,並由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本府村
    里業務主管單位亦應抽查考核督導。


六、村里幹事除原設有聯合辦公處者外,於上午集中鄉 (鎮、市) 公所辦
    公,下午分赴村、里辦公處辦公為原則,並得由公所視業務實際需要
    調整之。


七、集中鄉 (鎮、市) 公所辦公之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
    ,並得由鄉 (鎮、市) 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
    項。


八、村、里幹事凡於鄉 (鎮、市) 公所集中辦公須赴村、里服勤時應填明
    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經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
    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


     參、服務要項
九、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 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 協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村里社區福利化事項 (有關書表需簽章
      負責) 。
 (四) 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通報、防治及訪查事項 (有關書表需簽
      章負責) 。
 (五)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六)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
      報。
 (七) 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
      細紀錄,以便查考。
 (八)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九) 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農業災
      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十) 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一) 鄉 (鎮、市) 公所交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各課室職掌範圍內工
    作,因重大與緊急事項或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應簽陳鄉 (鎮、市) 
    長核准之業務外,不得列入交辦。


十、鄉 (鎮、市) 公所分送稅單、通知單等除第九點 (六) 、 (九) 兩款
    所指通知單外,均應改以郵寄為原則。


十一、村、里幹事每年最少應普遍訪問轄內各住戶二次,俾能瞭解住民一
      般狀況,其有特殊善行以及貧困或遭遇重大災害者,並應作成訪問
      調查表,列為資料管理,俾供推行村、里事務分別應用之參考,對
      於有影響治安之虞者亦應與各轄分駐 (派出) 所保持聯繫協助治安
      資訊提供。


十二、鄉 (鎮、市) 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
      課長交辦,以資聯繫。


十三、鄉 (鎮、市) 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里幹
      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 (鎮、市) 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
      任秘書 (秘書) 代理,公所各相關單位主管參加,其會報程序如下
      :
   (一) 工作檢討。
   (二) 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 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


     肆、文書處理
十四、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
      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 通知單:鄉 (鎮、市) 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以
        通知方式為之,村、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傳
        達有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自行銷燬。
   (二) 交辦單:鄉 (鎮、市) 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
        鄉 (鎮、市) 公所者屬之。
   (三) 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 (鎮、市) 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
        交辦事項,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應將上述
        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五、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 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示
        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 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簿。
        3.財產登記簿。
        4.村、里鄰長名冊。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 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卡 (協調各該戶政事務所提供) 。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依內政部頒村里核發證明事項及相關
          規定辦理) 。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十六、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村、里幹
      事查報事項如下:
   (一) 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 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 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 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 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 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 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 協助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
        項及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九) 有關災情查報、協助相關救災及災後復建工作等事項。
      前項各細目如附件。


十七、村、里幹事應利用在村、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上項應
      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者即
      行文鄉 (鎮、市) 公所核轉辦理。


     伍、查報事項
十六、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村、里幹
      事查報事項如下:
   (一) 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 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 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 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 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 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 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 協助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
        項及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九) 有關災情查報、協助相關救災及災後復建工作等事項。
      前項各細目如附件。


十七、村、里幹事應利用在村、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上項應
      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者即
      行文鄉 (鎮、市) 公所核轉辦理。


十八、鄉 (鎮、市) 公所接獲查報表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鄉 (鎮、
      市) 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至於查報事項非鄉 (鎮、市
      ) 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鄉 (鎮、市) 公所轉送業務主管機關
      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九、鄉 (鎮、市) 公所收到回復函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列管案,
      並轉知原查報之村、里幹事,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速赴原查
      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縱辦理,至處理完
      畢為止。
      查報公文應妥為保存,以便彙提村、里工作會報及村、里民大會報
      告。


二十、鄉 (鎮、市) 公所轉送各有關單位之查報公文,已逾兩週未獲答復
      者,應予查催。


     陸、督導考核
二十一、鄉 (鎮、市) 公所對村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 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單位會辦。
     (二) 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三) 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單位辦理。


二十二、鄉 (鎮、市) 公所之督導考核,應至少每週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
        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二十三、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 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 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三) 政令宣導成效 (民眾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
     (四) 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五) 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六) 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七) 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品質觀感及村、里、鄰長之反映。
     (八) 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相關單位,治安狀況情資反映
          連繫情形。
     (九) 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 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二十四、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
        見,據以輔導村、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二十五、鄉 (鎮、市) 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
        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鄉 (鎮、市) 
        公所陳報本府表揚,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 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依法議處。


二十六、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督導外,鄉 (鎮、市) 長應
        經常督導,本府得派員抽查訪問。各級單位抽查訪問時發覺村、
        里幹事服務不力者除應予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
        各層級主管有關人員並應受連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