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41000640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數額為每張新臺
幣二百元。


第 3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如污損、滅失或逾期,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並依
新領證件標準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