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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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41000640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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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數額為每張新臺
幣二百元。
第 3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如污損、滅失或逾期,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並依
新領證件標準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